(一)灵活就业范畴
1.灵活就业是指:
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
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
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④利用互联网新业态实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⑤其他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灵活就业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1)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但没有从事任何方式就业活动的。
(2)未经灵活就业方式审核和灵活就业登记的。
(3)没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但以个人身份参加其他形式社会保险的(如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
(4)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期满的。
(5)被用人单位雇用(全日制用工),使用期满1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
(6)其他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不列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形式。
(二)高校毕业生:
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三)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四)就业创业补贴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五)补贴原则上应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