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按规定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残联部门进行申报年审。申报年审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所需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提供) 三、办理方式 进入电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填写申请表)进入残疾人保障金申请表-【申报】
四、注意事项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5.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6.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广东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其他类(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示例表格)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示例样本)附件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doc (示例样本)附件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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